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287號
原 告 廖信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欣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
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