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284號
TNEV,104,南簡,284,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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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284號
原   告 陳俊君
被   告 林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南簡補字卷第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 卷可查(見前揭卷第12頁以下),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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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