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233號
TNEV,104,南簡,233,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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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233號
原   告 謝國隆
被   告 林曹阿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月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04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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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