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4年度,15號
TNEV,104,南小補,15,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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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1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 理 人 呂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清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2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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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