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20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杜進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進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全部證物敘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乙份逕送達被告:
1.被告確有申請現金卡使用之申請書,兩造現金卡使用契約詳
細內容。
2.被告申辦後動用借款及歷次繳款明細,並以上開證據指明被
告何時未依約繳款?確有積欠本金11,223元之證據及請求金
額11,929元詳細計算明細。
㈢被告於收受繕本後如仍有爭執,應於七日內提出具體爭執理
由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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