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207號
TNEV,104,南小,207,201503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20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杜進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進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全部證物敘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乙份逕送達被告:
 1.被告確有申請現金卡使用之申請書,兩造現金卡使用契約詳
  細內容。
 2.被告申辦後動用借款及歷次繳款明細,並以上開證據指明被
  告何時未依約繳款?確有積欠本金11,223元之證據及請求金
  額11,929元詳細計算明細。
 ㈢被告於收受繕本後如仍有爭執,應於七日內提出具體爭執理
  由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