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764號
TNEV,103,南簡,764,2015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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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6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芳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真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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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