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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661號
TNEV,103,南簡,661,2015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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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林瑞山
被 上訴 人 大北公園新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
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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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