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字,104年度,35號
TPBA,104,簡上,35,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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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蔡忠文即芯悅診所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黃三桂(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代 表 人 蘇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字第369 號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29日與被上訴人簽立全民健 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下稱健保合約),辦理全民 健康保險各項醫療服務業務,約定期間自99年8 月26日起至 102 年8 月25日止。上訴人於101 年11月7 日向被上訴人申 報101 年10月份醫療費用,經被上訴人審查後,以其所提出 病歷資料,或依病情記載,或病歷紀錄簡略等,有訴外人陶 ○○等24位保險對象之門診診療費用或藥品等醫療服務之提 供,難認符合約定等為由,予以回推核減而核定不予給付。 上訴人不服,申請複審,被上訴人同意部分補付,其餘以非 必要檢查為由,於102 年4 月9 日以健保桃費二字第102361 1339號函複核核定通知,上訴人仍不服,再申請爭議審定, 經衛生福利部審定,以102 年9 月2 日衛部爭字第10276055 50號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書(下稱系爭審定書 ),將原核定部分撤銷,同意給付,其餘申請審議駁回。上 訴人就系爭審定書附表所示保險對象之診療或藥品予以回推 核減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上訴人依約給付新 臺幣(下同)197,20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復經原判決「被告(即被上 訴人)應給付原告(即上訴人)新臺幣4,765 元,及自民國 102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 ,餘由 原告負擔。」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
其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專科醫師,取得指導醫師資格多年,



並受有完整訓練資歷,經驗豐富,其診所復已為被上訴人檢 定為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並為桃園縣糖尿病共同照護人員 ,且領有相關證書,是其具有診療病患多年經驗,本於其專 業經驗及判斷,針對病患進行適當診療,並依與被上訴人間 簽立之健保合約而請領給付,被上訴人並無拒絕給付之理。 關於其就如附表所示各該病患進行之醫療服務,均符合醫療 常規而有必要,並符合健保合約約定等情,逐一說明如下:(一)病患王○○部分:
該病患為67 歲女性,有IFG(飯前血糖偏高)、高血脂、 心悸症狀,為新陳代謝症候群之高危險群,於101 年10月 30日就診時身體評估發現:「goiter with palpition 」 (按指甲狀腺腫合併心悸)」症狀,懷疑其甲狀腺功能是 否產生異常而有甲狀腺亢進,並經觸診、聽診方進行游離 甲狀腺素(09106C)檢查理學檢查,該檢查本即屬必要; 有關系爭檢查之臨床症狀文獻上依據為「葛瑞夫茲氏的症 狀主要分成三大部分:一是因甲狀腺機能亢進而產生的症 狀,包括心悸、手抖……等現象,此外可以摸到或看到甲 狀腺腫大」,與病患王○○之臨床病徵相同;而有關系爭 檢查之學理依據有:「為確定甲狀腺機能亢進,通常抽血 測T4、T3和TSH 」,「所有甲狀腺腫患者均應進行甲狀腺 功能檢查以排除甲狀腺毒症或甲減。發現總T4降低而T3和 TSH 正常並不少見,尤其在碘缺乏時。」再者,甲狀腺評 估本應TSH 甲狀腺刺激素分析(09112C)及T4游離甲狀腺 素(09106C)一併檢測,依其結果判斷病患之病情才可給 予正確之醫療及用藥處置,病患王○○亦有上開文獻所稱 之「疑有甲狀腺異常」之情形,自得施行附表所示之系爭 檢查。
(二)病患彭○○部分:
該病患為36歲男性,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病症之患者,於 101年10月23 日就診時身體評估發現:「goiter(按指甲 狀腺腫)」症狀,懷疑其甲狀腺功能是否產生異常而有甲 狀腺亢進,並經觸診、聽診方進行TSH 甲狀腺刺激素分析 (09112C)及T4游離甲狀腺素(09106C)檢查。其診斷依 據同上述病患王○○部分。再者,依被上訴人訂頒之全民 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關於甲狀腺刺激素分析( 09112C)內容,其依上開內容登載,病患亦有上開文獻所 稱之「疑有甲狀腺異常」之情形,自得施行附表所示之系 爭檢查。
(三)病患吳○○部分:
該病患為73歲男性,於101 年10月12日就診時身體評估發



現:「goiter(按指甲狀腺腫)」症狀,為病患安排心電 圖檢查,有Af即心房顫動症狀,懷疑其甲狀腺功能是否產 生異常而有甲狀腺亢進,並經觸診、聽診方進行TSH 甲狀 腺刺激素分析(09112C)及T4游離甲狀腺素(09106C)檢 查。有關系爭檢查之臨床症狀文獻(即內科學上冊)依據 為「心房顫動的治療,首要乃是找出有否任何導致發生的 原因,如:甲狀腺亢進」、及同上開病患王○○、彭○○ 所述,本件其依上開內容登載,病患亦有上開文獻所稱之 「疑有甲狀腺異常」之情形,自得施行系爭檢查。(四)病患湯○○部分:
該病患為22歲男性,因胸部不適就診,於診療時主訴及進 行身體評估(即聽診)發現其有「suspicious click(+ )即喀喇音」等症狀,為該病患安排靜態心電圖經檢查發 現有「心軸偏右」之異常現象,懷疑其有二尖瓣膜脫垂之 問題,為確立診斷以作為治療之參考依據,予安排心臟超 音波檢查,超音波心臟圖結果發現該病患有「MVP (Mitr al valve prolapse )即二尖瓣膜脫垂」、「併有輕度至 中度之三尖瓣膜閉鎖不全」等症狀,其為評估瓣膜逆流程 度,遂為該病患安排施行杜卜勒氏超音波檢查,其係經由 專業判斷方進行檢查,且檢查後該病患確實有上述二尖瓣 脫垂等症狀,該檢查實屬合理且必要,被上訴人應給付該 診療費用。又被上訴人前於101 年10月份門診診療費用申 復清單,曾針對與病患湯○○病症相同之案例,以「病人 患有MVP (按即二尖瓣膜脫垂)及suspicious click(+ )即喀喇音」等語,申請給付醫療費用,經被上訴人為「 同意補付」之決定,本件本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被上訴 人無拒絕給付之理。
(五)病患李○○部分:
該病患為26歲男性,因胸悶就診,經南崁診所轉診至上訴 人診所建議進一步做心臟超音波檢查,於診療時主訴及進 行身體評估(即聽診)發現其有「heart murmur即心雜音 」、「late systolic murmur收縮末期之心雜音」等症狀 ,懷疑其有二尖瓣膜脫垂之病徵,經2 位醫師評估,確有 做心臟超音波之必要性,其依同上病患湯○○部分所述, 遂為該病患安排心臟超音波檢查。其係經由專業判斷方進 行檢查,雖檢查後該病患非MVP 病患,然病患有輕至中度 三尖瓣膜閉鎖不全之病徵,顯示該檢查實屬合理且必要, 被上訴人即應給付該診療費用。
(六)病患陳○○部分:
該病患為47歲男性,為高血壓、高血脂及糖尿病患者,為



周邊血管疾病之高危險群,其於101 年10月24日就診時主 訴「腳麻」,依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編著之「2012糖尿病 臨床照顧指引」一書載明:「出現任何周邊動脈疾病相關 症狀的病人,都應檢測腳踝與上臂的動脈收縮壓比值(AB I )」且有關此ABI 之檢查,依據上開臨床指引關於「糖 尿病人臨床建議表」建議每年檢查一次,其係依上開臨床 治療指引對患者進行檢查,該檢查應屬合理且必要。(七)病患陳○○部分:
該病患為72歲男性,為糖尿病、CKD 腎臟病之患者,其因 痛風長期服用藥物控制病徵,本應注意尿酸值之變化,以 求檢測患者病徵之控制與後續之診療,為此被上訴人訂頒 「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降尿酸藥物使用建議表」亦 明載對於「曾有過痛風相關病史者,若接受藥物治療後, 建議每6 個月抽血檢查一次,若半年內無痛相關症狀發作 且血中尿酸值達治療目標以下(≦5 mg/dl ),建議減量 給藥」,為給付規定,病患陳○○曾有痛風病史,於接受 藥物治療後,按上開規定應每6 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對患 者進行之檢查,應屬合理且必要。
(八)病患邱○○部分:
該病患為16歲男性,有慢性過敏性鼻炎病史,其於101 年 8 月17日因過敏性症狀復發來就診,9 月21日因眼睛癢、 結膜炎,該患者有過敏性支氣管炎、鼻塞及咳嗽等症狀, 醫師因考量該患者實際症狀,開立Beclomet nasal aqua 藥物,以求有效治療鼻部不適之症狀,另考量患者尚有結 膜炎及眼睛癢之過敏病症,予患者一併使用Xyzal ,患者 使用後病情獲得有效控制,症狀大幅改善,故該用藥核屬 合理且必要;依被上訴人訂頒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 查注意事項訂有「鼻用類固醇製劑每名病人以一個月一支 為原則,第一次鼻用類固醇製劑時可合併處方口服抗組織 胺14天為原則。特殊情形得提出詳細理由說明。」本件其 已於患者病歷詳載其間情形,使用系爭藥物為患者治療確 屬合理且必要,病患病症亦確實因此而獲得有效改善,被 上訴人應無拒絕給付之理。
(九)病患胡○○部分:
該病患為B 型肝炎帶原之患者,本應3 至6 個月定期抽血 檢查肝指數(09026C血清麩胺酸丙即GPT ),依被上訴人 訂頒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訂有「肝炎帶 原者於初次應診時可做肝功能檢查,若初次檢查正常者, 應間隔3 個月以上才可以複驗」,其於101 年10月13日對 該病患施以GPT 檢查係合理且必要,被上訴人不應以事後



檢查結果正常,即無端刪核。
(十)病患柳○○部分:
該病患為75歲女性,有糖尿病、高血壓、痛風及腎臟病等 病症之患者,依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編著之「2012糖尿病 臨床照顧指引」一書臨床建議載明:「如果單類藥物無法 達到治療目標,則可合併使用利尿劑或鈣離子通道阻斷劑 」、「糖尿病人血壓控制不易,通常需要多種藥物合併治 療,如將二種不同機轉的藥物合而為一,則可增加病人對 於降血壓藥物的醫從性和降壓效果,未來減少使用降壓藥 物的劑量及合併治療,將是一種趨勢」等語,是醫學臨床 上於高血壓合併糖尿病患者,若欲使用二種藥物時,可合 併使用含有利尿劑之降壓藥,本件即考量病患柳○○病症 ,而使用降血壓藥物zosashy 。再者,於被上訴人訂頒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對此亦刪除高血壓 合併痛風患者,不宜使用藥物之規定,是被上訴人審查意 見以不得併用藥物為由據以核刪降血壓藥物zosashy ,並 無理由;系爭Trajenta用藥依據仿單本即記載「對於腎功 能不全病患並無劑量調整建議。」病患柳○○有慢性腎臟 衰竭症狀,其已考量該病患病徵方為此用藥,該用藥屬合 理且必要,被上訴人應予給付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197,20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則以:
(一)健保實施後,民眾獲得之醫療可近性高,為確保資源使用 合理性,減少浪費,二代健保每年提出並執行抑制不當耗 用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達到資源之有效運用;並推動藥 品支出目標制與藥價調查併行,相輔相成,有效控制藥費 ;以及以醫療科技評估為基礎,合理配置醫療資源,檢討 保險給付內容,讓健保資源配置更趨透明,健保資源使用 更有效益。故而在有限之資源下,全民健保必須對各方之 需求,作合理之資源分配、周全的醫療服務及持續維護民 眾之健康。是對於醫事機構之送核,基於資源之有效利用 ,並非全然概括批准,而是每道程序均透過專業醫藥人士 審核,歷經送核、門診申復、再議,與遴選專家進行爭議 審議,多道審查程序後方才確定所給付之點數與數額;按 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 法」第1 條及第22條規定可見,被上訴人核減醫療院所送 核點數係有合法權源,並非恣意刪減,且其核減醫療院所 之點數亦係歷經多數專家人士之意見,彙整而斷。故其依 專業認定核減點數之決定,本有其合法性與合理性。



(二)有關被上訴人核刪上訴人101 年10月份附表所示之10位病 患之門診診療費用或藥品費用,其係參酌如下之專業審查 醫療專家意見為之,並無不當:
1.病患王○○部分:
此個案病歷記載goiter with palpitation 只說甲狀腺腫 併心悸,理學檢查本就應描述甲狀腺大小、有無甲狀腺血 流雜音;心悸原因亦很多,但理學檢查亦應描述有無心雜 音、有無足腫及JVE (頸靜脈脹大),病史中均無紀錄, 不是沒檢查就是沒紀錄,依不予支付理由:0102A ,本就 不應支付後續之檢查及用藥項目。
2.病患彭○○部分:
此個案病歷記載goiter+ 只說明甲狀腺腫,應詳述理學檢 查結果,如:甲狀腺大小、有無甲狀腺血流雜音、有無JV E (頸靜脈脹大)等病史中均無紀錄,再多之書籍佐證亦 掩飾不了不完整之理學檢查或紀錄。病歷無詳細理學檢查 ,依不予支付理由0102A 不應給付。有些審查醫藥專家會 因報告為陽性結果而不予以深究是否合乎適應症就予以給 付(適應症若不合不應給付),這乃個人因素,因有此個 人因素當然很多案例,不可通盤認定,認定之重點在⑴是 否完整之病史及理學檢查為基礎。⑵通盤且有計劃的按步 驟執行檢查(即依序檢查)。
3.病患吳○○部分:
依101 年10月12日病歷記載goiter甲狀腺腫,但未記錄大 小、雜音;心臟(heart ):正常S1音(normal s1 ), 2/6 級左側胸骨緣收縮期噴射性雜音,無奔馬音(grade 2/6 SEM over LSB , no gallop),但未說明有無JVE ( 頸靜脈擴大),理學檢查不完整,依不予支付理由0102A 不應給付。
4.病患湯○○部分:
靜態心電圖:心軸偏右非異常現象,乃正常變異。又「激 」音(Suspicious click+ ),本就非執行心臟超音波之 適應症(包括2D心臟超音波及杜卜勒超音波)即便是做出 二尖瓣脫垂亦不應申報,因無相當之危險性。
5.病患李○○部分:
25歲男性非心臟病高危險群,胸悶(chest tightness) 因舉重物或打噴嚏加重,應優先考慮神經肌肉痛而非冠狀 動脈心臟病(因無撞擊胸部外傷、無抽煙病史、無早發性 心臟病家族史),在給予輕度止痛藥即執行高價位之心臟 超音波且無適應症,當然不應給付。且目前無證據支持心 臟病之胸痛會因打噴嚏加重。應優先做適當疼痛治療再考



慮下一步,理學檢查亦未說明胸部是否有壓痛?上腹部有 壓痛否?不完整理學檢查紀錄,依不予支付理由0102A 不 應給付。
6.病患陳○○部分:
杜卜勒氏血流測定(18008C)檢查結果陽性或陰性均應治 療(因糖尿病、高血壓需給予促進血液循環用藥),在適 當環境(適當溫度、是否剛運動結束、衣著保暖是否足夠 等)下以理學檢查觸診冷或冰涼即可判定,如無運動不良 需外科手術介入之情形,杜卜勒氏血流測定(18008C)檢 查結果於後續治療無益,應考量健保資源有限善用醫療資 源。
7.病患陳○○部分:
該病患於101年6月20日尿酸值為6.5(已為正常值),101 年10月11日尿酸(U .A .)3.7 已達治療目標,但101 年 11月17日降尿酸處方用藥並未減量或停藥,只檢測尿酸( U .A .)卻未依檢驗結果評估用藥,於病患用藥安全考量 無助益。
8.病患邱○○部分:
依全民健康保險審查注意事項:八、耳鼻喉科審查注意事 項第過敏性鼻炎患者開立鼻噴劑以1 個月一瓶為原則, 初診患者得若併用口服抗組織胺以14天為原則,超過此劑 量者加強審查;送審資料應檢附前幾個月病歷以瞭解口服 藥品使用情形,如初診病患逕行開立噴劑則應在病歷上記 載之前於其他院所之用藥情形,否則加強審查。此案於10 1 年9 月21日已同時處方鼻噴劑及口服抗阻織胺用藥28天 ,101 年10月19日又開立同樣處方,不符規定,且口服抗 組織胺已可緩解該病患眼口鼻不適之情形,無需重複用藥 。
9.病患胡○○部分:
該病患無糖尿病、無使用降血脂用藥,高血壓患者年度生 化檢查即可,病人於101 年3 月24日至101 年10月13日間 執行三次總膽固醇(Chol 09001C )、三次三酸甘油脂( TG 09004C )、二次高密度脂蛋白(HDL-C 09043C)、二 次醣化血色素(HbA1C 09006C),無法支持檢驗之必要性 。此案未診斷為B肝帶原者。
10.病患柳○○部分:
該病患尿酸高可選擇不繼續增加尿酸值之降壓藥,故不宜 使用Zosaahy (利尿劑成分會增加尿酸進而影響腎功能) ;101 年10月19日HBA1c 4.7 已低於正常值,應於101 年 10月25日減藥(Traienta),以免造成低血糖影響患者用



藥安全,甚至危及生命;Colchicine應使用Benzbromaron e 後尿酸(U .A .)未下降才合併使用,且Colchicine應 從低劑量(1#QOD )開始使用,未檢附之前調藥過程,不 符用藥常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四、參加人於原審陳述略以:
(一)病患王○○部分:根據被上訴人所頒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費用審查注意事項中之內科審查注意事項診療項目四之規 定,如懷疑有甲狀腺功能異常時,應於病歷上記載甲狀腺 異常的症狀及理學檢查,但上訴人於該病患病歷上並沒有 記載甲狀腺異常之症狀及理學檢查,僅記載甲狀腺腫及心 悸,詳如該病患病歷紙上A :⑴、⑶,其等之審查過程於 抽審後,由審查醫師審查,如費用遭核刪,醫事機構可提 出申復,申復之審查醫師如亦為費用核刪之相同看法,醫 事機構仍可向衛生福利部爭議審議委員會提出爭議審議, 爭議審議之委員與被上訴人無關,故對醫事機構之爭議審 議委員會有3 位不同之醫師審查。本件經3 位醫師均認為 上訴人所附之病歷之醫理轉折無法支持其有為此檢查之必 要,且病患王○○之病歷記載過於簡單,致使3 位醫師均 無法支持應給付之看法;病患彭○○部分與病患王○○係 相同之情形,該病患之病歷紀錄及理學檢查無法佐證上訴 人有為彭○○做T3、T4、TSH 三項檢查之必要性;病患吳 ○○之病歷有關甲狀腺之檢查,理由與病患王○○、彭○ ○相同,亦係病歷記載不夠明確。
(二)病患湯○○部分,二尖瓣脫垂約占正常人2 %或3 %,女 性比較多,會占到10%,如無特殊症狀,不需要做心臟超 音波(18005B)與杜卜勒超音波(18006B),此二種檢查 即占健保費用1,800 點,二尖瓣脫垂只有在三種高危險群 時才須要做上開二種檢查,這三種高危險群即係⑴收縮期 雜音在沒有合併細菌性心內壁發炎是單獨的危險因子。⑵ M 瓣膜過常,變厚容易產生併發症,尤其是大於50歲病人 。⑶MVP 合併有左心室擴大可預測病患可能要開刀。觀之 病患湯○○病歷,並無此3 種高危險群之情形。病患湯○ ○部分,經過3 位心臟科專科醫師審查,均認為該病患從 病歷來看並沒無做上開二種檢查之必要;病患李○○之情 形與湯○○相同,李○○之病歷專用紙上面有關「O 」部 分亦係空白,審查醫師從病歷中無法看出上訴人究竟做了 何理學檢查(理學檢查就是聽診、觸診、扣診等),僅憑 打噴嚏胸會痛並不足以支持可以做心臟超音波檢查。(三)病患陳○○部分,該病患為糖尿病患者,而糖尿病患者本 即會有周邊神經病變,例如腳麻,故原應即給予血液循環



用藥,除非病人有嚴重至運動不良須有外科手術介入之情 形下,方須為杜卜勒氏血流測定檢查,考慮到健保資源有 限,善用醫療資源。又有無為杜卜勒氏血流測定檢查,並 不會影響醫師給該病患治療,故此檢查係非必要的。此外 ,有關101 年10月24日陳○○病歷專用紙上僅有記載主訴 最近腳麻,而在「O 」理學檢查部分則係空白。(四)病患陳○○部分,該病患在101 年6 月20 日尿酸值為6.5 ,已為正常值,101 年10月11日尿酸值為3.7 已降下,但 是101 年10月17日給藥並未減量或停藥,如此檢驗尿液並 無實益,乃將上訴人101 年10月11日所為之血液檢查予以 刪核。
(五)病患邱○○部分,上訴人在101 年9 月21日已經開了鼻噴 劑(HBEC)與口服抗組織胺(OXYZ)28天用藥,在101 年 10月19日又開立同樣的藥,該病患之病歷有關「O 」部分 即理學檢查部分是空白,無法看出該病患有過敏性鼻炎, 如上訴人有為理學檢查,於病歷上應記載例如鼻道狹窄、 鼻內黏膜腫大等,但是該病患之病歷此部分付之闕如。另 病人主訴有過敏性結膜炎及過敏性鼻炎,此種情形用口服 抗組織胺(OXYZ)即可,鼻噴劑(HBEC)對過敏性結膜炎 無效,只對過敏性鼻炎有效,因而將上訴人101 年10月19 日的鼻噴劑刪除。
(六)病患胡○○部分,審查醫師認為101 年10月13日之檢查為 一非必要之檢查,蓋HDL 在101 年3 月24日抽血檢查為33 ,未達用藥標準,年度檢查即可,TG在101 年3 月24日抽 血檢查為173 ,亦未達用藥標準,TG必須數值達到500 以 上,才達用藥標準。病患胡○○有關GPT 部分,病歷上只 說B 肝帶原者(HBV carrier ),然病歷上「A 」部分並 沒有此部分之診斷,況且101 年10月13日之GPT 檢查亦係 正常。至於刪掉101 年10月13日GPT 檢查部分,係因如上 所述「A 」部分並沒有此部分之診斷,自無抽血之必要。(七)病患柳○○部分,審查醫師刪除三種藥,第一種藥係高血 壓藥(Zosaahy ),此藥含有利尿劑成份,會增加尿酸, 而影響腎功能。該病患為痛風病患(GOUT),用此藥會增 加尿酸更不利痛風,所以應該要選擇其他不增加尿酸值之 降血壓藥。第二種藥係TRAJENTA,此為降糖尿病用,但該 病患於101 年10月19日糖化血色素(HbA1c )為4.7 ,低 於正常值,應於101 年10月25日減藥,以免造成低血糖, 刪除該是考慮患者用藥安全。第三種藥係COLCHICINE(秋 水仙),秋水仙原則上係於急性痛風發作時方使用,但在 該病患101年10月25 日之病歷上,「O 」理學檢查部分,



並未記載該病患有關節炎急性發作之症狀,例如關節紅腫 、壓痛等,一般而言,秋水仙很少會與該病歷編號11之BE N 一同併用,除非合併急性關節炎發作等語。
五、原判決駁回上訴人關於超過4,765 元及利息請求之訴,略以 :
(一)被上訴人專業審查所憑基礎,無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提 出之保險對象病歷資料,與醫師係對個別病患觀察、問診 並參酌先前診療經驗綜合判斷之程序,有所不同。故而, 醫師僅須依醫師法第12條第2 項之規定製作病歷,即屬符 合醫師法之規定,但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被上訴人簽訂 健保合約,則就醫療費用之申請核付,除必須履行必要、 有效且非過度醫療服務之主義務外,並有提出足供評價其 醫療服務是否符合上開債務本旨之病歷資料予被上訴人審 核之附隨義務,此乃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 審查辦法第15條第1 項所由設也。易言之,保險醫事服務 機構申報醫療服務案件,苟其病歷記載不完整無法支持其 診斷與治療內容者,即難認係合於債務本旨之醫療服務, 被上訴人應拒絕給付醫療費用,資以順暢保險管理流程及 調控醫療資源,終極達到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之目的。(二)經查:
1.病患王○○部分:
查依上訴人所提出之內科主治醫師合著之內科學下冊,其 明白記載:甲狀腺機能亢進而產生之症狀包括心悸、手抖 、怕熱、體重減輕、胃口增加、不安、脾氣暴躁、失眠、 大便次數增加、月經不正常等現象,此外可以摸到或看到 甲狀腺種大。眼睛亦可能出現症狀,例如酸澀、怕光、有 異物感、漲痛、轉動不靈活、複視、眼皮上拉、睫毛倒插 、流淚、結膜水腫或充血、視力減退或模糊等現象。而在 皮膚方面,可能出現脛前黏液水腫,皮膚像橘子皮一樣的 變化,上面的毛可能增多,壓下去不會凹陷,這種變化可 以在小腿呈瀰漫性出現,也可以局部盤狀凸起,或是最嚴 重的整支小腿呈現象皮一樣的變化。除了小腿或腳背外, 在手部或受傷的皮膚也可以呈現類似的變化。上訴人診斷 病患王○○懷疑其甲狀腺功能是否產生異常而有甲狀腺機 能亢進,除僅於病歷上記載「goiter with palpition 」 之症狀外,其餘如上所述有關甲狀腺腫之情形及甲狀腺機 能亢進之症狀均未記錄,被上訴人抗辯該病患之病歷記載 不完整無法支持其診斷與治療內容者,難認上訴人有提出 係合於債務本旨之醫療服務,而不予給付,並非無據。 2.病患彭○○部分:




本件兩造爭執是否有進行檢查之必要及病歷記載是否完整 足以支持等節,查:有關上訴人對病患彭○○施以甲狀腺 刺激素分析(09112C)檢查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 用審查注意事項有關甲狀腺刺激素分析(09112C)規定: 「1.根據病患之症狀與理學檢查疑有甲狀腺功能異常者, 得實施甲狀腺刺激素免疫分析。2.病歷上應記載懷疑有甲 狀腺功能異常之症狀與理學檢查。」然該病患病歷除僅記 載「goiter(按指甲狀腺腫)」症狀外,其餘之理學檢查 均付之闕如;有關上訴人對病患彭○○施以游離甲狀腺素 (09106C)檢查部分:上訴人診斷如認該病患甲狀腺種大 係甲狀腺機能亢進而造成的,則其症狀已如上述,而彭○ ○之病歷亦未有相關之記載;被上訴人抗辯該病患之病歷 記載不完整無法支持其診斷與治療內容者,難認上訴人有 提出係合於債務本旨之醫療服務,而不予給付,亦非無據 。
3.病患吳○○部分:
查甲狀腺機能亢進之症狀,業述如上,而吳○○病歷對甲 狀腺腫之情形與甲狀腺機能亢進之症狀均未有任何記載, 則上訴人懷疑吳○○有甲狀腺機能亢進之依據為何,無從 知悉。又上訴人雖提出內科主治醫師合著之內科學下冊記 載內容,然上開文獻明白記載:「心房顫動的治療,首要 乃是找出有否任何導致發生的原因,如:肺炎、甲狀腺功 能亢進、肺栓塞、心包膜炎等,加以治療。」等語,足見 發生心房顫動之原因非僅係甲狀腺功能亢進一種,上訴人 顯未盡提出足供評價其醫療服務是否符合債務本旨之病歷 資料予被上訴人審核之附隨義務,是被上訴人抗辯該病患 之病歷記載不完整無法支持其診斷與治療內容,而不予給 付其對該病患所為之甲狀腺刺激素分析(09112C)及游離 甲狀腺素(09106C),自非無據。
4.病患湯○○部分:
查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陳保羅醫師著「老年人心臟血管疾 病」一書中之心臟科門診常見的疾病- 二尖瓣脫垂一文, 上訴人既經診斷懷疑病患湯○○有二尖瓣脫垂,卻於病歷 中對該病患之病史及利用體位改變之聽診均付之闕如,且 參以上訴人所提出健康電子報及原審依上訴人聲請將病患 湯○○含18005B(超音波心臟圖)、18006B(杜卜勒氏超 音波心臟圖)、18007B(杜卜勒氏彩色波心臟血流圖)在 內之8 張心臟影像圖片函詢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據覆該病 患並無二尖瓣脫垂,僅自杜卜勒氏彩色心臟血流圖顯示有 極輕微二尖瓣逆流,及輕微三尖瓣逆流,有103 年9 月16



日中心(洲)字第0059號函在卷足憑,則上訴人即直接對 該病患安排心臟超音波檢查及杜卜勒氏超音波檢查,是否 屬過度檢查,即非無疑,被上訴人以該病患之病歷有關病 史、理學檢查不完整,無法支持其執行心臟超音波檢查之 必要性而予以核刪,要非無據。
5.病患李○○部分:
查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陳保羅醫師著「老年人心臟血管疾 病」一書中之心臟科門診常見的疾病- 二尖瓣脫垂一文及 上訴人所提出之健康電子報對於二尖瓣膜脫垂之病症之記 載,病患李○○之病歷僅記載有胸悶(chest tightness ),有關其他症狀,均未紀錄,上訴人復自陳該病患於10 1 年10月2 日所做之心電圖為正常,則被上訴人抗辯該病 患之病歷記載不完整無法支持其診斷與治療內容,洵非無 據。參以上訴人所提出健康電子報記載及原審依上訴人聲 請將病患李○○含18005B(超音波心臟圖)、18006B(杜 卜勒氏超音波心臟圖)、18007B(杜卜勒氏彩色心臟血流 圖)在內之8 張心臟影像圖片函詢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據 覆該病患並無二尖瓣脫垂,僅自杜卜勒氏彩色心臟血流圖 顯示有極輕微二尖瓣逆流,及輕微三尖瓣逆流,有103 年 9 月16日中心(洲)字第0059號函在卷足憑,則上訴人即 直接對該病患安排心臟超音波檢查及杜卜勒氏超音波檢查 ,是否屬過度檢查,核非無疑,自難認上訴人主張此項檢 查確有必要。
6.病患陳○○部分:
該病患為糖尿病患者,依上訴人所提出中華民國糖尿病學 會編著之「2012糖尿病臨床照顧指引」一書記載,觀諸陳 ○○病歷僅記載「leg numbness recently 」(腳麻), 卻未記載陳○○有無間歇性跛行病史,亦未有足部脈搏評 估,是被上訴人抗辯該病患有糖尿病,本就可能有周邊神 經病變造成腳麻,理學檢查應包括下肢壓力、下肢脈動、 下肢溫度(冷或熱或冰)、有無潰瘍、足腫、出血、瘀斑 等等,然病歷對此無任何紀錄,因而認為上訴人未為適當 之理學檢查,上訴人所為之杜卜勒氏血流測定(Dopple r flowmetry )檢查係屬非必要檢查,難謂無據。 7.病患陳○○部分:
依被上訴人訂頒「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降尿酸藥物 使用建議表」規定,病患陳○○於101 年6 月20日為血液 檢查,尿酸值為6.5 ,則依上開規定,該病患應於101 年 6 月20日6 個月即101 年12月20日後為抽血檢查,上訴人 卻於101 年10月11日即為抽血檢查,並未符合上開規定,



被上訴人不給付該次血液檢查,核屬有據。
8.病患邱○○部分:
查造成過敏性鼻炎之原因有遺傳、體質、空氣潮濕、季節 變化、接觸過敏原如灰塵、花粉、黴菌、動物毛皮及空氣 污染、煙為、上呼吸道感染,該病之症狀為眼睛癢、鼻子 癢、打噴嚏、流鼻水、鼻塞、咳嗽、皮膚癢、耳朵癢甚至 氣喘,以「早晚症狀特別明顯」。醫生之診斷為:詢問症 狀及詳細的病史和家族史、鼻窺鏡檢查鼻粘膜,特徵:蒼 白、潮濕,及抽血檢查過敏原,過敏性鼻炎大多數經由症 狀及鼻粘膜的外觀。加以診斷,此有卷附網路資料高雄榮 總醫訊可參。觀諸邱○○101 年10月19日病歷,僅記載痰 、眼睛癢、鼻塞等症狀有改善,但對於該病患之鼻粘膜理 學檢查卻付之闕如,則被上訴人以由邱○○101 年10月19 日病歷對過敏性鼻炎應有鼻道狹窄及鼻內黏膜腫大全無紀 錄,無法判定該病患有過敏性鼻炎,因而對上訴人所開立 Beclomet nas al aqua藥物,不予給付,應非無據。 9.病患胡○○部分:
依102 年8 月1 日修正前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給付項 目及支付標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可知,病患TG≧200m g/dL同時合併有HDL -C< 40mg/dL ,始達用藥標準,且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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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