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譚庭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雯
吳芙蓉
劉向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會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
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