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181號
TPBA,103,訴,1181,201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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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慈祐宮(媽祖宮)
代 表 人 陳圓光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普安堂
代 表 人 李鶯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
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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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