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再字,103年度,80號
TPBA,103,再,80,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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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80號
再審原告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孝一(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瑞彬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智 律師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代理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契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孝一為再審原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 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起訴後再審原告代表人由徐旭松變更為王孝一,即屬原 代表人代表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 程序當然停止。惟再審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 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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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