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43號
TPEV,104,北簡,43,2015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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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3號
聲 請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人 即
被   告 楊舒惟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71,2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260元,此 有本院之收據2張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收據1張在卷為憑,其 溢繳部分1,38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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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