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詩穎
呂佳盈
被 告 陳述錚
蔡懋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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