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4年度,4號
TPEV,104,北建簡,4,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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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何裕誠
      朱美蘭
被   告 陳燦煌
      郭幸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霖
被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昱
訴訟代理人 吳勝清
      謝勝明
參 加 人 廖子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3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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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