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04號
原 告 竑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城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郡國際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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