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604號
TPEV,104,北小,604,201503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04號
原   告 竑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城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郡國際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1/1頁


參考資料
九郡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