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五號
原 告 乙○○
甲○○
丙○○○住台中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武璋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將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答辯狀繕本逕寄原告並提出送達之證明(本件已依聲請意旨發函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