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9323號
TPEV,103,北簡,9323,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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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323號
原   告 陳文豫
被   告 余欣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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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