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59號
上 訴 人 北極星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法定代理人 吳彥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柒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應徵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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