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9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琮益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於聲明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規定,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及表明上訴理由,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
)6 萬2,75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
判費1,5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