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2733號
TPEV,103,北簡,12733,2015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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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川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朝琮因103年度北簡字第12733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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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