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580號
原 告
即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龔幸枝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
部分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關於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撤回其訴,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 費3分之2之規定,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 ,以減省法院之勞費而設。此項退還裁判費之規定,僅於當 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全部訴訟時,始有其適用。若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撤回,則無適用餘地,當事人自無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返還所繳之裁判費。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件撤回訴訟,聲請退還裁判費並請 直接匯撥至聲請人之帳號等語。查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於103 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已經本院於103年11月26日宣示判決 ,原告於103年12月5日始聲請撤回起訴,依首揭說明,不得 聲請退還裁判費,聲請人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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