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926號
上 訴 人 施宗輝
被 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1 月19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4 年1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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