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3158號
TPEV,103,北小,3158,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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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3158號
原   告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于雯
訴訟代理人 胡逢榮
複 代理人 蔡松昊
被   告 柏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叁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9,89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3 條 之3 規定,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主張:兩造前簽立會員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 被告加入ROYAL YOGA為月繳型會籍,會籍期間為102 年5 月 30日至103 年5 月29日止,單日多堂課程於原告復興館上課 使用,被告應於每月30日以線上扣款方式繳納會費。嗣被告 曾依系爭契約第7 條,以會員如有特定情形可檢附相關文件 ,以書面向原告申請辦理暫停會員權,停權期間免繳月費, 系爭契約有效期間順延之約定,向原告申請分別自102 年8 月22日至102 年11月21日間、103 年1 月7 日至103 年4 月 6 日間2 度暫停會員權各3 個月,故被告之會籍屆滿日期即 順延至103 年11月29日止,詎被告於103 年6 月11日通知原 告欲提前終止會籍,自102 年5 月30日會籍開始起至103 年 6 月11日被告提前終止,扣除被告請假6 個月,實際經過月 數為6.5 個月,則依系爭契約第8 條第2 款約定,會員提前 解約即不適用原優惠方案,被告單月使用會籍費用為5,000 元,實際經過6.5 個月,扣除已繳納個月之費用,被告應繳



9,396 元(計算式:5,000 ×6.5 -2,888 ×8 =9,396 ) ,經原告通知被告繳款,均未獲置理,依系爭契約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會員協議書暨約 定條款、新會員確認書(卷第4-6 頁)、簡訊催告電子資料 (卷第27-33 頁)、變更申請書(卷第51-59 頁)為證,而 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 法第229 條第1 、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39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4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420 元
合 計 1,420 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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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