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洪宗民
童奕川
被 告 黃淑華
訴訟代理人 陳展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一、提出「保單費用成本」支出之證明。
二、依本院卷第151頁之記載,向國泰世華銀行繳納列印資料費 ,並提出收據影本附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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