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分割協議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633號
TPEV,102,北簡,1633,2015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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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葉祥瑞
      蔡宗宇
被   告 湯金鳳(即湯宋銀妹之繼承人)
      湯富豐(即湯宋銀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
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十行中「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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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