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3年度,25號
TCBA,103,訴更一,25,20150330,1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
原 告 何丁戊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陳淑容
參 加 人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
代 表 人 賴同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訴外人田振隆原所有坐落臺中縣后里鄉(嗣改制為臺中市○ 里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4(下稱系爭土地)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以83年 度執字第7758號於民國(下同)84年10月18日執行拍賣程序 ,由訴外人張金樂拍定,前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因改制業務 由被告承受)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新臺幣(下同 )1,929,679元,並函請臺中地院代為扣繳。嗣原告(系爭 土地之抵押權人)於102年8月16日(被告收件日為同年月19 日)申請依行為時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同土地稅法第39條 之2第1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 2項、第4項之規定,將溢繳稅款加計利息退還法院重新分配 。經被告以102年8月22日中市稅豐分字第1012618219號函( 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 院103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其判決 略以:「系爭土地係屬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於84年10月18 日因法院執行拍賣而移轉,上訴人(按即原告,下同)係系 爭土地之抵押權人,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則依行為時土地 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第1款及行為時自耕證明核發注意 事項第3條規定,系爭土地即有屬上述規定所稱耕地(農地 )之可能,原審(按即本院,下同)未予明確認定俾正確適 用法律,已非妥適。而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之土地,如屬行 為時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第1款及行為時自耕證明 核發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之耕地(農地),其承買人須提出 自耕能力證明書,並行為時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2點第5款復就強制執行法第81條所規範拍賣不動產之公 告,規定『耕地應買人應提出就該地具有自耕能力之證明』 。是系爭土地如確屬上開所述之耕地(農地),並因其係依 法院拍賣而為本次移轉,則拍定人原則上應已提出自耕能力 證明書。且因主管機關為自耕能力證明書之核發,應審查『 承受農地之使用須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土地使 用管制法令規定』。原判決以上訴人雖提出系爭土地拍定人 張金樂於84年10月18日應買時已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影本, 惟依該自耕能力證明書所載,有關自耕能力證明書核發單位 及日期均已遭消除後再加以影印;且其『農地標示欄』前所 載之事項亦為同樣之處理,故該自耕能力證明書究竟係因何 事項而核發?又係在何時核發?上訴人均未舉證以實其說, 自難憑認系爭土地於移轉時仍供農業使用。況且上訴人亦未 提出任何證據可資證明拍定人張金樂已表明其就系爭土地有 繼續作農用之意願。從而被上訴人(按即被告,下同)依一 般稅率核課其土地增值稅,即難謂有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 自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退稅規定之適用,有判決不適 用法規之違法。系爭土地如確屬行為時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7條第1項第1款及行為時自耕證明核發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 之耕地(農地),因其經法院執行拍賣,拍定人原則上應提 出自耕能力證明書,而因此所為移轉,原則上亦應認於移轉 時土地係依法作農業使用。則系爭土地因法院拍賣所為移轉 ,拍定人有無提出自耕能力證明書?又主管機關核發自耕能 力證明書時,是否確實依自耕證明核發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為審核?攸關系爭土地是否合於農業用地且為農業使用,並 於農業使用期間移轉於具有自耕能力之人,而合於免徵增值 稅之要件。原審就上述事項未予詳查,逕以上訴人未依法申 報且所提自耕能力證明書無法證明系爭土地於法院拍賣時係 作農業使用,且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亦有判決不適用法 規及適用不當之違法。」等語,而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 更審,有上開本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審酌 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認參加人有輔助被告之必要,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