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630號
TCEV,104,中補,630,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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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夏雲虹
      彭碧盈
      彭文宏
      彭碧琴
      夏雲彤
      李夏雲霞
      夏台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佩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68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4,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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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