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548號
TCEV,104,中補,548,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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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楊姈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秀卿發支付
  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3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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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