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94號
原 告 李心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昱昌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3905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9,8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9,3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