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494號
TCEV,104,中補,494,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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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94號
原   告 李心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昱昌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3905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9,8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9,3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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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