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85號
原 告 鄭琨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錦惠發支付
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