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471號
TCEV,104,中補,471,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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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71號
原   告 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利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大裕股份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79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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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