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734號
TCEV,104,中簡,734,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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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734號
原   告 黃鴻鏡
被   告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以104年度補字第209號裁定, 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2月26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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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