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358號
TCEV,104,中簡,358,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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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58號
原   告 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弘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被   告 翁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前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送達,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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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