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58號
原 告 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弘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被 告 翁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前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送達,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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