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周啟弘
相 對 人 張立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徐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一0四年度 中勞小字第八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 ,並提出台中市北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查,聲 請人屬低收入戶,有台中市屯區一0四年一月二十日出具之 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參。又聲請人一0二年度財產總額為 新台幣(下同)一萬零五十元,同年所得總額為六萬五千四 百五十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 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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