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4年度,12號
TCEV,104,中救,12,201503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12號
原   告 高慶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星臣企業有限公司邱展機械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 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 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所謂釋明,參照同法第284 條 規定,係指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 為真實。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 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 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 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判 意旨均可供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意旨僅謂其係受刑人 看於宜蘭監獄執行中,每月勞作金新台幣400 元等語。然查 未能供聲請人有無資力之證明,且除此之外,並未提出可供 法院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 張為真實,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1/1頁


參考資料
星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