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45號
原 告 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倉裕
訴訟代理人 詹媛斐
被 告 吳効靜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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