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設計監造費扣罰事由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838號
TCEV,103,中簡,1838,2015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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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
原   告 林景源即林景源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國立中興大學附屬台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李林滄
訴訟代理人 洪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設計監造費扣款事由不存在事件,本院於
民國104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7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國立中興大學附屬台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法 定代理人原為陳金進,於訴訟中已變更為李林滄,被告聲明 由李林滄承受訴訟,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確認被告對原告設計監造費扣罰事 由不存在應退還扣罰金額新臺幣(下同)266,700元。嗣於 民國103年8月4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66,700 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0年6月22日簽訂學生宿舍興建工程(下 稱系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合約書,因系 爭工程原承包商中途倒閉而重新發包3次均流標,最後由鼎 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旺公司)承包,原告在施工期 間盡心完成系爭工程監造工作,經教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查核為甲等,不料,被告卻於系爭工程驗收完畢後,不當扣 罰原告違約金266,700元:
(一)規劃興建及拆除部分工期重疊部分扣罰242,818元: 系爭工程包含學生宿舍興建工程暨拆除接續工程,契約工期 為300日曆天,而學生宿舍興建工程(在校外)及原學生宿 舍拆除工程(在校內)分屬2個獨立基地,並分別領有建造 執照及拆除執照,故整體施工計劃書規劃2項工程工期重疊 ,並無不當,且整體施工計劃書經原告審查,並報請被告核



准在案。又學生宿舍興建工程之建築物使用執照申領須經建 管單位、無障礙查核單位、消防單位等政府單位勘察及內部 簽核程序,另自來水公司、天然氣公司、電力公司、電信公 司、汙水下水道等管線開挖、埋設、安裝、配接與其下游承 包廠商之作業時程有關,均非原告得以管控,故興建工程之 工期規劃為承包廠商之施工期限,亦無不妥。況原告依整體 施工計劃書於工程期限內通知被告欲拆除原學生宿舍,被告 拘於原學生宿舍仍在使用,函告原告由被告通知拆除工程部 分之施工日期後,再行拆除,是被告所稱系爭工程延誤並無 可歸責於原告之處,自應返還所扣罰之242,818元予原告。(二)誤植原設計圖2處大門尺寸扣罰3,647元: 原告將原設計Dl一樘變更為Dl'一樘、原設計D8一樘變更為 D8'一樘,但僅為單價調整,其單項數量均無變更,並無數 量計算錯誤情事,被告應返還原告扣罰之3,647元。(三)地基塌陷扣罰20,235元:
有關西側鄰房犬走坍塌等事項,實因鄰房本身排水不良滲漏 坍塌所致,並不影響系爭工程之進行,況滲漏坍塌處為被告 土地,縱有損鄰事件亦為營造廠商應負責任,原告實未無違 約,故被告扣罰之20,235元應退還原告。(四)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0年6月3日辦理系爭工程委託規劃、設 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招標評選,原告參與投標並得標。嗣原 告規劃設計完成後,提供工程圖說、規範及招標文件等資料 予被告,由被告於100年9月28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招標結 果由展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展華公司)得標。而展華公司 於101年3月27日無預警停工,原告仍繼續辦理委託規劃工作 ,經原告修改圖說、規範及招標文件等後,辦理接續工程重 新發包作業,嗣由鼎旺公司得標,系爭工程並於102年1月28 日重新開工。但系爭工程總工期原定300天,惟因新宿舍大 樓未完工申請使用執照及水電前,學生無法由舊宿舍搬移至 新宿舍,包商因而未能依期限進行舊宿舍拆除工程,須俟新 宿舍完工且學生入住後,拆除工程方開始施工,故系爭工程 之興建工程及拆除工程之實際工期分別為295天、35天,合 計330天,超過原定工期,而原告所製作實務上不能如期完 工之工程規劃,已違反系爭工程合約第21條第2項「施工期 間如有設計、工料、圖說不符等問題所造成之施工疑義,… ,其可歸責於乙方(即原告)之原因,而致使工程延誤時日 未解決達30日(含)以上者,甲方(即被告)得扣罰乙方總 服務費用6%」之規定,被告自得追究原告對於工期重疊部 分規劃設計不當之責,扣罰242,818元(即總酬金4,046,962



元×6%=242,818元)。又原告誤植原設計圖2處大門尺寸 ,因而辦理第1次變更設計,追減價金計140,795元,被告依 系爭工程合約第21條第3項約定,得處以追減工程1倍設計費 之違約金,而系爭工程設計費平均費率為2.59%,違約金為 3,647元(140,795元×2.59%=3,647元)。另系爭工程自 101年3月27日至102年1月28日停工期間,發生鄰房建築物後 方犬走坍塌,及屋內多處出現裂紋、化糞池漏水等事件,經 鑑定結果,係系爭工程前已開挖之地下室檔土柱部分未適時 做好防護措施以致土方逐漸坍塌所造成,被告遂於102年6月 20日另行耗費268,666元發包辦理鄰房修繕工程,而原告具 備工程專業,並由被告委為公共工程之監造單位,任務為保 障工程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竟未通知被告工地有坍塌之疑 慮,使被告採取因應作為以避免損害之發生,被告即以原告 未善盡監督之責及違反通知義務,扣罰違約金20,235元(即 總酬金4,046,962元×0.5%=20,235元)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100年6月22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工程合約書,由 被告委託原告進行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與監造技術服務事 宜,惟被告於系爭工程驗收完畢後,扣罰原告違約金共計26 6,700元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系爭工程合 約書、國立中興大學附屬台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103年6月12 日中農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系爭 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違約扣款計算表等為 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二)被告抗辯原告規劃系爭工程之興建及拆除工程之工期重疊為 不當、誤植原設計圖2處大門尺寸、未善盡監督之責致地基 塌陷,應分別扣款242,818元、3,647元、20,235元等情。經 查,兩造就上開爭議問題(原告就系爭工程有無工期重疊部 分設計不當責任、原設計圖2處大門尺寸誤植、停工期間未 善盡監督之責致地基未回填塌陷),均同意送請臺中市建築 師公會鑑定(見本院103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 經本院委由該公會前往現場履勘鑑定結果:
1.鑑定標的物新建部分:臺中市○區○○路000號;已拆除部 分:臺中市○區○○路000號校內分屬不同基地;其工期可 分別排定;新建部分:臺中市○區○○路000號已於合約工 期內完成;已拆除部分:臺中市○區○○路000號校內原預 定於102年10月15日開始拆除,因被告因素並行文暫緩,詳 附件五;被告於103年1月10日行文指示於103年1月21進行拆 除,於35個日曆天完成,詳附件六;顯而易見工期之認定及



排程皆由被告主動及掌控,原告(設計監造單位)已極力配 合,且皆在被告指示督導施工單位於工期內完成,應無被告 所認知之工期規劃設計不當之情形而歸責於原告(設計監造 單位)。
2.鑑定標的物新建部分:臺中市○區○○路000號門窗工程因 設計時誤植一樘D1(600*2 70)計價131,466元應為(410*2 75)計價106,488元;一樘D8(100*270)計價9,329元應為 (100*225)計價7,774元,以上共計追減26,533元;另變更 W14(50*80)減少一樘計1,558元,門窗工程共計追減28,09 1元;以上已於第1次變更設計議定書修正,詳附件七;雙方 契約書中第21條第3款規定乙方(即原告)提供之設計工程 圖說及施工預算,應詳為繪製編列,如有顯然錯誤及疏漏, 單項數量計算錯誤超過10%時,…詳附件八,經檢視原合約 門窗工程共有235樘,其誤植數量2樘,約佔0.85%遠小於契 約書中計算錯誤超過10%之扣罰標準,且誤植並未造成被告 損失。
3.鄰房因承包商無預警停工造成損害,工程處於無人管理狀態 ,被告為求保全工程現況,上鎖接管無可厚非,豈料造成損 鄰事件,工程既無人管理,應無監督之責;若有,理應由施 工單位全權負責。
4.以上有該公會103年12月23日中市建師鑑字第456號函檢附鑑 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是被告所抗辯原告就系爭工程工期規劃 設計不當、原設計圖尺寸誤植、系爭工程停工期間未盡監督 之責,而應扣罰等情,均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抗辯之扣罰事由即規劃系爭工程之 興建及拆除工程之工期重疊、誤植原設計圖2處大門尺寸、 系爭工程之鄰房地基塌陷,均不存在一情,足堪採信。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扣罰金額計266,700元,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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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