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何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復經本院調解不成立,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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