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0號
KMDV,104,司促,280,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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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黃寅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肆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寅哲於民國93年10月11日與向債權人訂立現金卡
  融資契約書,約定以「春嬌志明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依該契約書第一條約定,債務人即得以其在債權人開立之無
  摺存款帳戶內陸續辦理融資循環使用,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按
  期清償融資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融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融資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外
  (該契約第四條約定),債權人並得依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
  契約。詎料自103年06月10日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
  理,尚共積欠本金52,455元及如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依前開契約第十一條約定第一項規定主張,該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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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