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呂婉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捌仟貳佰柒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婉靖於民國102年3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8
0元及費用919元。
(二)又債務人呂婉靖於102年4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
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425元及費用8132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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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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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呂婉靖 431│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5622 │0000000000│02月 22日 │ │點七九 │
│ │元 │91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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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呂婉靖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01399│0000000000│02月 22日 │ │ │
│ │元 │66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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