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5號
KMDV,104,司促,235,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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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侯順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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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