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柯力宏(原名柯焜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肆
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9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3月23日起至100年
1月23日止,按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合計肆
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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