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應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應杰涉犯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劉子健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