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基能
潘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潘華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933元【即房
屋及土地價值之3分之2,計算式:(73,100+243,300=316,40
0)×2/3=210,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4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