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91號
原 告 林淑輝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友淞、石秋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2,2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