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91號
TYEV,104,桃補,91,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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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91號
原   告 林淑輝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友淞石秋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2,2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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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