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66號
原 告 劉建華
劉輝文
宋漢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翔園藝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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