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66號
TYEV,104,桃補,66,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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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66號
原   告 劉建華
      劉輝文
      宋漢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翔園藝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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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翔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