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50號
TYEV,104,桃簡,50,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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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0號
原   告 陳宏旻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被   告 莊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上
午9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茲因被告
已遷出國外,故請原告於7 日內對被告為海外公示送達後,檢陳
新聞紙及收據至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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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莊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