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0號
原 告 陳宏旻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被 告 莊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上
午9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茲因被告
已遷出國外,故請原告於7 日內對被告為海外公示送達後,檢陳
新聞紙及收據至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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