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769號原 告 黃緯政即壹肆數位影像製作室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被 告 朱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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