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3年度,377號
SYEV,103,營簡,377,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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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3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連弘學
被   告 陳振原
      陳案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1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補正:
㈠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 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㈡說明被告於上開3筆土地權利範圍之歷次變化。 ㈢若被告於上開3筆土地權利範圍已情事變更(例如: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業經分割),則請求撤銷 之權利範圍有無因此變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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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