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6號原 告 陳沆圳原 告 陳張金好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朱正聲律師受訴訟告知 陳秀梅人被 告 皇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耿達兼蔡梅櫻之繼承人(遷出國外)法定代理人 黃鴻濱兼黃林猜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黃耿祥兼蔡梅櫻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黃欣潔兼蔡梅櫻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 由一、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標的金額已達新臺幣00000000 元,被告又未全部到庭,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 原法官繼續審理。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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