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3年度,156號
SYEV,103,營簡,156,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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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陳沆圳
原   告 陳張金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朱正聲律師
受訴訟告知 陳秀梅

被   告 皇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耿達兼蔡梅櫻之繼承人(遷出國外)
法定代理人 黃鴻濱兼黃林猜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耿祥兼蔡梅櫻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欣潔兼蔡梅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標的金額已達新臺幣00000000 元,被告又未全部到庭,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 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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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